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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员禁提前介入房屋拆迁

发布时间: 2017-02-08 10:36:41

来源: 新闻晨报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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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法院应当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由本院院长、相关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若干法官代表组成,保护法官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共11项职责,包括集中受理法官与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诉求和控告;组织对法官或其近亲属可能面临的侵害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帮助法官依法追究侵犯其法定权利者的责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近日发表的署名文章中称,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意义重大,现实中一些地方未充分考虑司法机关职业特点,以行政指令方式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一些单位、个人为泄私愤、谋私利,阻挠、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甚至诽谤、威胁、侵害司法人员。此外,长期以来许多法院对司法人员的关心爱护还停留在口号或政策层面,缺乏长效机制和组织保障。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共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法院工作人员严禁提前介入拆迁

《实施办法》规定,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卫生整治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

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记者对比发现,去年发布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提出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而此次的文件则作出了进一步细化。

最高法司改办相关负责人称,《规定》发布后,仍有部分地方以红头文件、行政摊派等形式,要求法院派员协助交警执勤、参与治安巡逻。少数地方法院仍安排法官从事卫生环境整治等事务,并作为政绩宣传,而这些现象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此外,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部门建议将“征地拆迁”也列入“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但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目前征地拆迁领域部分案件仍由法院负责裁判并组织执行,因此《实施办法》未将征地拆迁工作完全排除于法定职责范围之外,但严禁提前介入。

2国家机关干预司法活动法官有权控告

《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法官有权提出控告,其中包括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的;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限制或者压制法官独立、充分表达对参与审理案件的意见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撤职等处分的;对法官的依法履职保障诉求敷衍推诿的;玩忽职守,处置不力,导致依法履职的法官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侵犯法官的休息权、休假权的;侵犯法官控告、申诉权利的;其他侵犯法官法定权利的行为共九种情形。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法定权利,法官向所在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接受控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超出职责权限的,应当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以外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法定权利的,法官可以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其所在人民法院有协助控告及提供帮助的义务,并应当派员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

3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将严惩

《实施办法》还明确,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实施违反法庭规则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警告制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判法庭之外的法院其他区域,如果存在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危险物质,逃避、抗拒安检;未经允许强行进入法官办公区域或审判区域;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等10种情形,也应当及时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收缴、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法院周边实施静坐围堵、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立横幅等行为的人,法院应当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高音喇叭干扰法院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07年9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闫某之母黄某不服一、二审判决,多次申诉信访。徐州中院、扬州中院和江苏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均驳回黄某申诉。

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查后决定对该案不提起再审。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间,黄某因不满闫某案的复查结果,单独或者带其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媳先后数十次到徐州中院门前,采取身披状衣、使用高音喇叭播放录音等方式喧闹,干扰法院办公,并不断辱骂该案承办法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4年5月8日,徐州中院在充分固定证据后报警。徐州市泉山检察院于2014年7月14日向泉山法院提起公诉。泉山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判决: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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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zyftai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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