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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拥有产权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 2018-05-28 11:02:49

来源: 新闻晨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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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江西省信丰县的王某与阳某,于2010年初经过别人引见相识相恋,同年10月1日注销结婚,次年10月生下儿子。由于妻子阳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打工,为便于孩子生长及就业,夫妻俩于2015年3月初,在惠州市购置了一套45平方米的二手房,总价28万元,以儿子的名义一次性付清房款,并将儿子的户口迁至惠州市,还办理了一切权人为儿子的房产证。由于阳某在惠州市陪儿子就读小学,夫妻两地分居,互相猜疑,双方感情决裂。王某于2017年10月诉至信丰县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儿子名下的房产,阳某提出反驳,表示此房屋系夫妻俩赠与儿子的财富,不能分割。

剖析:

法院审理以为,依据原建立部《房屋注销方法》 第14条规则:“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注销。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注销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资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注销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据此可知,未成年人停止房屋注销的情形,包括承受赠与并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关于没有明白赠与意义表示的状况,能够分离赠与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来认定赠与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从房屋一切权证注销状况和权益人的户口从江西省信丰县迁至广东省惠州市的事实,能够推断出,王某、阳某具有赠与的意义表示。

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则,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承受别人的赠与,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即便是纯获法律上利益,无民事行为才能人也不能单独为民事活动,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中,王某、阳某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代理人。在此状况下,若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显然不利于维护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的利益,违背“监护人应当实行监护职责”的准绳,不能完成立法目的。据此,关于将产权注销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无论父母提出分割或收回该财富,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认定,产权注销为子女的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富,在离婚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

责任编辑: ji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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