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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8-02 17:22:51

来源: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类: 房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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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租赁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制订了《<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租赁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申请方式、提取金额、提取时间与方式、提取流程等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当符合《通知》及《实施细则》中申请人的提取条件(一)、(二)、(三)、(四)的规定。

       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和便捷方式:

        1) 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000元提高为3,000元;

        2) 在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同时,可以通过租赁平台在线提交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无需另行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柜面排队等候;

        3) 申请时不需要填写房屋租赁期限、地址等租赁信息,也不需要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通过租赁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和核验。

        通过租赁平台如何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人应当通过租赁平台(www.shzfzl.gov.cn)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网上申请流程填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租赁平台)》,办理提取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网签备案合同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时间段应当在租赁时间段内。提取时间最短为一个月,最长可至租赁合同到期当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采用转账方式转入申请人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内。

        申请人通过租赁平台提出申请,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等进行核验,审核通过后,市公积金中心将短信通知申请人。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或次月(视申请时间而定)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内。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职工在申请提取时间段内发生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和月提取额等租赁提取信息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有效信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www.shgjj.com)、微信(上海公积金)或者手机APP(上海公积金)、租赁平台等渠道,按网上业务规则、流程办理提取业务的变更。

        职工在申请提取时间段内申请提前终止提取的、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有效信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手机APP或者租赁平台等渠道,按网上业务规则、流程办理提取业务的终止。

        市公积金中心定期通过租赁平台获取或者核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持有信息、住房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信息,如核验结果显示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市公积金中心将自动终止申请人的租赁提取业务。

       在《通知》及《实施细则》施行前正处于委托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仍然有效,继续适用《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规定,申请人在委托期内仍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直至委托期满自动终止。

        租赁提取委托期满后,职工需再次申请租赁提取的,应当至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后按《通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在2018年10月1日前,租赁提取委托期满的职工,如未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仍可按原租赁提取政策规定办理续提业务;在2018年10月1日(含)及以后,租赁提取委托期满的职工,未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不得办理续提业务。

       《通知》和《实施细则》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通过租赁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具体适用时间为:

        (一)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按《通知》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未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仍按《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3号)及《<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操作细则(试行)》(沪公积金〔2015〕31号)规定办理。

        (二)自2018年10月1日起,申请人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通知》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通过租赁平台核验租赁信息,一方面是贯彻落实本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总体要求,支持具有真实租赁行为的承租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也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互联网+服务”,与租赁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免去承租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提供线上办理业务,实现“不见面”、“零跑路”的服务目标。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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