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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动产登记权威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 2016-07-06 09:11:39

来源: 上海观察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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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政策问答】

什么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指的不动产是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指的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有哪些类型?

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文件登记等。

本市不动产登记何时实施?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市在奉贤区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本市其他区县择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期间,除奉贤区以外的区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继续按照现有的工作模式,发放房地产权证书。

去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原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与房地产交易窗口同址办公。

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申请材料可见《业务办理告知单》。

哪些不动产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因买卖、设定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须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的委托申请有哪些要求?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认证。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异议登记为当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告日期不计算在内。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才能受理,需补齐文件的,补齐日为受理日。

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1、非法占用土地、海域的;

2、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

3、不能提供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的;

4、不动产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冲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房地产权证还有效吗?

此前依法颁发的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哪些权利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哪些权利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抵押权、地役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以及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文件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或灭失了怎么办?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中心申请补发,并提交相关资料,委托登记中心在不动产登记局门户网站上刊登遗失、灭失声明。自声明刊登之日起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中心向不动产权利人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使用期限有什么含义?

《不动产权证书》上所载的使用期限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承包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问题。

什么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及原始资料。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查询申请书(说明查询目的、利害关系);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在国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相关规定出台前,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参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相关收费办法出台前,收费标准维持现状不变。

监护人能处理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吗?

监护人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不动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供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的证明,还要提供处分不动产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如何办理不动产的继承?

考虑到不动产登记的便民利民,对不动产继承的转移登记中不再要求强制公证。在办理继承的转移登记过程中,既可以通过提交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也可以提交相关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但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未提交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登记机构出具的收件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如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不齐备的,仍应当提交公证文书。

继承权未经公证的转移登记需在发证前公告三个月。

责任编辑: shanghaitai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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